如果一个公司与其他公司存在交叉持股、均为同一法人出资设立、由同一自然人担任各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,如果法定代表人利用其对上述公司的控制权,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,随意处置、混淆各个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,造成各个公司的人员、财产、业务等无法区分的,该多个公司法人表面上虽然彼此独立,但实质上构成人格混同。因此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,该多个公司法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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